事 實 一、甲 於民國98年10月上旬某日起,對於族群量未逾越環境 容許量之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臺灣畫眉,非基於學術研究 或教育目的,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,竟於其所經營位於花蓮 縣花蓮市 路351號「翠鳴寵物軒」之營業場所,逕將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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